礦山企業在使用破碎機、磨粉機、制砂機等礦山設備的生產中不可避免的要排出一些所謂的污水、廢水,對其處理方法各個礦山企業不盡相同。那么,國家對于選礦廠排出水質要求有哪些呢?
(一)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
環境標準是為維護環境質量、控制污染而制定的各種技術指標和準則的總稱。它是伴隨環境立法而發展起來的,是環境保護法律體系的組成部分,是具有法規性的技術指標和準則。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標準管理辦法》的規定,我國環境標準分為兩級、三類。兩級就是國家和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級。三類就是環境質量標準、污染物排放標準、環境保護基礎和方法標準,一類只有國家一級。
目前,我國水環境質量標準,主要是依據《地面水環境質量標準》該標準根據地面水域使用目的和保護目標將其劃分為五類:
1類主要適用于源頭水、國家自然保護區;
2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一級保護區、珍貴魚類保護區、魚蝦產卵場等;
3類主要適用于集中式生活飲用水水源地二級保護區、一般魚類保護區及游泳區;
4類主要適用于一般工業用水區及人體非直接接觸的娛樂用水區;
5類主要適用于農業用水區及一般景觀要求水域。
(二)工業廢水中有害物質的排放標準
廢水排放標準是根據環境質量標準,并考慮技術經濟的可能性和環境特點,對排入環境的廢水濃度所做的限量規定。我國污水排放標準分綜合標準和部門、行業標準兩種。綜合標準主要依據《污水綜合排放標準》代替(廢水部分)的規定。該標準適用于排放污水和廢水的一切企、事業單位。工業廢水中有害物質高容許排放濃度,分兩類:
一類污染物。它指能在環境或動植物體內蓄積,對人體健康產生長遠不良影響者。含有這類有害污染物質的污水,不分行業和污水排放方式,也不分受納水體的功能類別,一律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排出口取樣,其允許排放濃度必須符合表的規定。
第二類污染物。指其長遠影響小于一類污染物質的,在排污單位排出口取樣,其允許排放濃度必須符合表的規定。
為了保證選礦廠礦區環境不受污染和危害,礦區排放的廢水還必須符合國家“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”的規定。對礦山企業的行業規定有:現有企業懸浮物允許排放濃度為(一級)和(二級),新擴改企業為(二級)。